注册单位会员

入会流程

会员注册

1 单位会员须知
2 填写会员信息
3 会费缴纳方式
4 会员申请完成

申请完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单位会员入会须知

会员类型

会员种类 简要说明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经校级同意推荐的院系)、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学界或业界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具有良好的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 2.热心环境保护事业,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3.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单位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年5000元
5年2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经校级同意推荐的院系)、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学界或业界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具有良好的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 2.热心环境保护事业,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3.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单位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年50000元
5年250000元
理事单位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经校级同意推荐的院系)、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学界或业界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具有良好的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 2.热心环境保护事业,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3.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单位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年20000元
5年100000元

单位会员须知

入会须知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并工作5 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

(三)会士

会士为本会会员的最高荣誉学术称号。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且作为本会高级会员会龄 5 年以上,经会士提名委员会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授予本会会士。作为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本会会员授予本会会士,不受上述会龄限制。会士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理事会决定。

(四)学生会员

热心环保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环境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五)外籍会员

热心环保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外籍专业人士。加入本会的港、澳、台专业人士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二、单位会员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1.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2.地方各级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与环境科学相关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入会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境外会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后方可加入本会;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环境科技工作者参加本会会议、培训等业务活动并交纳活动费用者,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并免缴相应额度会费。捐赠、支持本会业务活动、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并可免缴相应额度会费;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境外会员);

二、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可优先、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会员单位可选派一位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可相应推荐一位符合条件的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对本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议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每年 12 月 15 日是本会会员日。

第九条  会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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